查看原文
其他

虚假诉讼?!检察官来普法

人生何必如初见,但求相看两不厌。by 蔡康永



虚假诉讼?!检察官来普法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否也存在着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一些官司呢?而我们对这些又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申请人韩某丈夫贺某去世多年,2013年贺某朋友衡某持贺某生前给其出具的借据4支,共计45万元,以贺某妻子韩某为被告,向定边县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韩某提供他人名下银行卡给衡某打款34万元银行凭条一支,但由于打款银行卡不在贺某名下,定边县人民法院未采信该证据,判处韩某偿还贺某生前债务45万元。

韩某向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初步核实,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于2018年8月3日依职权受理,并根据韩某提供的薛某打款银行凭条调取了银行存根,发现存根上的签字正是贺某,后经调取银行流水显示当日进账二百余万元,经与打款人证实,该笔钱为打给贺某工程款,随后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调取了银行流水、施工合同、领条等证据,证实打款凭条中的34万元正是贺某打给衡某的还款。最终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改判,判决剔除已查证还款34万元,韩某仅需给衡某还款11万元。

检察官说法:

该案是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案件生效裁定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凸显了检察机关在审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司法为民法治精神,通过深入思考,积极取证,查出案件背后真相的,还案件本来面目,真正维护当事人利益。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出定边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事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进行规定。

刑事篇: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标准等。




法律小知识: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推荐阅读






聚焦“六稳”“六保” 定边检察护航民企发展

法治宣传接地气    检察干警“赶会”忙

【未检】“未”你按下重启键

【以案说法】外卖不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吗?当然不行!

【以案说法】根治地膜白色污染 保护耕地生态安全

                                                                

END



扫码关注


编辑丨白志霞

文案丨沈琦涵


关注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了解更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